据玉溪交警:
(相关资料图)
为加大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高压严管态势,全力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3月,玉溪公安交警持续开展“五大曝光”行动,通过舆论关注、信用惩戒、跟踪问题整改等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形成震慑,督促相关企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并进行安全措施整改,现将曝光内容公布如下:
一、高危风险运输企业曝光
上月,全省共查处玉溪籍“两客一危一网”运输车辆交通违法3080起,41家企业“上榜”。其中,全市交通违法被查处量较多的企业是:玉溪玉交客运有限公司(1443起)、玉溪华泰运输有限公司(1392起)、玉溪大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86起)、玉溪云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含分公司)(35起)。
其中,玉交客运有限公司、玉溪华泰运输有限公司交通违法数量上千,上全省“黑榜”,请车辆管理单位、驾驶人及时处理交通违法,消除安全隐患,加强行业管理,强化安全教育。
四类重点车辆上的乘客共有2893人次违反了“机动车乘坐人员未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请驾驶人要主动履行提醒告知、检查义务,提醒乘客全程系好安全带,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现将“两客一危一网”运输企业车辆交通违法情况通报如下:
二、典型事故案例曝光
江川县:转弯未让直行 小轿车撞上大货车致3人死亡
2022年12月8日,晏某某驾驶云F号小型轿车搭载4人(核载5人,实载5人)从华宁县经翠大线驶往江川区江城镇,22时31分许,当行驶至翠大线K9+350M“Y”字路口处时,其所驾车辆左转过程中,与对向直行以时速约80km/h(限速60km/h)由刘某驾驶的云G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小型轿车上3人死亡,2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
晏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依法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刘某超速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依法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此外,该货车有载货高度超过规定的违法行为。
安全提示:
车辆行经路口时,要谨慎驾驶,提前减速慢行,注意观察路面状况,让优先通行车辆先行,避免发生交通事故;货车驾驶人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运输货物时严禁超高、超长、超宽,安全文明行驶。
华宁县:货车倒车未观察 致车后行人当场死亡
2022年11月30日,白某驾驶云F号重型自卸货车载石料沿华宁县通红甸乡么波冲往青龙镇矣甫村方向行驶,13时30分许,其所驾车辆行驶至青龙镇矣甫小学路段倒车过程中,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将道路西侧的行人孔某某撞倒后碾压,造成行人当场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
白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行人孔某某无责任。
安全提示:
驾驶人要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养成文明参与交通的良好习惯,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事故多发、易发路段警示
1.红塔区辖区
策磨线K3394+524米处,系T型路口,该路口系南陵园公墓入口,清明期间车辆行人较多,行经该路段驾驶人须提前减速慢行。
2.华宁县辖区
东山泸水线K2658+24米处,系T型路口,该路口系万安公墓入口,清明期间车辆行人较多,行经该路段驾驶人须提前减速慢行。
3.通海县辖区
晋研线K102——106曲陀关路段,因该路段系弯道下坡路段,行经该路段时,驾驶人入弯前应当提前减速,转弯过程中要避免猛踩刹车,猛打方向,防止车辆失控。
四、突出违法车辆曝光
截至2023年3月29日,全市重型货车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车辆,共有112辆:
制图:戈应桃
素材来源:秩序科 车管所 事故科 江川大队 华宁大队
责任编辑:李佳
制作:李传伟
审核:韩 姣
X 关闭
Copyright 2015-2022 时代娱乐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 联系邮箱: 514 676 11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