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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的符合条件

来源:法务网    时间:2023-05-22 16:27:31


(资料图片)

张某俊与妻育有二子二女,分别为张A、张B、张C、张D。张A育有一女张小A。张某俊2018年12月去世,其妻及张A均先于其去世。张某俊留有房屋一套及银行存款。张小A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张某俊名下房屋及银行存款的1/4。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本案中,由于张某俊之子张A先于张某俊死亡,故张A所能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张小A代位继承。即被继承人张某俊死亡时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有张B、张C、张D及孙女张小A。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故对张小A要求继承张某俊名下房屋及银行存款的1/4的诉讼请求,是合理合法的。

在日常生活中,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被继承人的孙子女代替父母参与继承,也是我国的传统继承习惯,但偶尔也会出现孙子女是否能够继承、继承份额大小等纠纷。《民法典》对代为继承作出了明确规定,既尊重了我国传统文化,又为孙子女如何代替父母参与继承作出指引,减少了继承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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